前海人寿与员工纠纷终裁,公司违法需支付84万余元赔偿
员工被辞后索赔89万,而前海人寿反诉要求员工赔偿214万,经过四级法律程序审理后,最终裁定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84万余元,此案涉及员工权益和企业责任的重大争议,最终法律判决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场跨越仲裁、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劳动纠纷,历时两年多尘埃落定。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任职八年多年的员工王先生,王先生遂提出89.8万元索赔。历经四级法律程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前海人寿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向王先生支付赔偿金、工资差额及绩效工资共计84万余元,该公司提出的反诉赔偿被全部驳回。
前海人寿反诉被辞退员工要求赔214万
财务总监助理突遭公司辞退索赔89万
前海人寿反诉要求赔偿214万余元
王先生曾任职于深圳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他说,公司于两年前突然对他免职,之后又单方面辞退他。他维权两年,即使赢了官司,但仍拿不到赔偿。
王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反映,2014年11月,他入职前海人寿,历任财务管理室经理、财务总监助理等职,2022年8月起兼任北京项目公司总经理,2022年1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6000元,包含基本工资52800元及绩效工资13200元。
图为王先生的工卡
然而,职场轨迹在2023年发生急转弯。据王先生介绍,2023年4月25日,前海人寿突然免了他的职务,“将我从原来50楼的办公地点调整到40层的电话中心,也不给我安排工作,当时和我一同免职的有我的两个上级”,同年6月30日,王先生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宣布当日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给记者出示了公司给他留存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张已泛黄的《通知书》上显示,解聘王先生的理由只有一句话,“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王先生给记者出示了公司给他留存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面对突如其来的辞退,王先生说他明确表示 “不认可不接受‘违反规章制度’,不接受辞退”,并在通知书上予以注明。他认为,自己在职期间恪尽职守,各项工作均按公司规定执行,公司的辞退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7月24日,王先生向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四项诉求:要求前海人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52元、2023年5月10日至6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68000元、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绩效工资79200元,以及北京出差报销款51000元。
前海人寿以王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反申请,要求其赔偿虚假报销及严重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14万余元。
仲裁裁决:员工三项核心诉求获支持
前海人寿认为,王先生存在违规报销及违反考勤纪律的情况,相关报销单存在问题,据此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3万余元;该公司同时指出王先生严重失职,称其擅自批准北京项目代付关联方的物业费及电费等事宜,导致公司产生210.89万元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该损失赔偿。
王先生对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他说,相关款项支付均有合同依据,以及经过公司的正常审批流程,签报经过法律合规部门、风险控制部及总裁室审批,且部分支付记录发生在他兼任北京项目公司负责人之前,不存在失职行为。
仲裁委审理查明,前海人寿主张王先生违规的证据多为单方制作,缺乏王先生签名确认;且部分证据形成于劳动关系解除后,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公司在未与王先生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降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绩效工资作为月度薪酬组成部分,公司应按约定支付;驳回其北京出差报销款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2023年11月,仲裁委裁决前海人寿支付王先生赔偿金、工资差额及绩效工资共计847252元,同时驳回前海人寿公司的全部反申请请求。
法院三审:均认定前海人寿公司违法
前海人寿对该裁决不服,随后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认为无需支付相关费用,并要求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
2024年8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前海人寿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王先生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公司关于薪随岗变、绩效工资可自主决定是否发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维持仲裁核心结论,驳回前海人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前海人寿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前海人寿公司补充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但王先生对该证据不认可。2025年6月,二审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结论,单方降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认定均无不当。
此后,前海人寿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5年12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前海人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至此,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及再审四级法律程序,均认定前海人寿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王先生支付赔偿金、工资差额及绩效工资共计847252元。
可让王先生想不通的是,官司赢了一次又一次,前海人寿公司就是不赔偿。他说,他感觉前海人寿这就是想拖时间,“他们上诉一次又一次,他们这是浪费司法资源”。他想问,接下来他该如何维权,才能拿到自己该有的赔偿金。
律师观点:
是否“恶意浪费司法资源”得看是否伪造证据
四级程序的裁判结论高度一致,确认前海人寿对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那么,前海人寿对裁判结果不服时提起诉讼、上诉、申请再审,是不是为了实现恶意拖欠而采取的手段?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说,那需要看证据是否支持。
赵良善分析说,前海人寿起诉、上诉、申诉行为,均是法律明确赋予的程序性权利,这也是法院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公正的审查,因此不能仅凭“多次启动司法程序”就直接认定其构成“恶意拖延”。
但从客观效果层面来看,前海人寿反复启动司法程序的行为,确实产生了两个负面后果:一是客观上延长了王先生获取赔偿款的周期,导致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实现,增加了其维权成本;二是多次司法程序的启动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包括审判人员精力、司法文书制作、庭审组织等,提高了司法系统的办案成本。
赵良善说,若要认定前海人寿的行为构成“恶意浪费司法资源”,需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而结合目前案件披露的信息来看,尚无证据证明前海人寿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因此暂无法认定其构成“恶意浪费司法资源”。
赵良善建议,王先生欲尽早拿到赔款,应尽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查询、冻结、划拨前海人寿的银行存款,查封、拍卖其财产,或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若前海人寿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可申请法院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前海人寿的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代位(或协助)执行。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刘梦雨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snsp.net.cn/snsp/5238.html发布于 2026-01-14 14: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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