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裁判文书上网隐去法官姓名,打破传统规矩

访客 2026-01-15 14:34:41 12413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体现,但隐去法官姓名打破了过去的常规,这一变革旨在避免法官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确保司法公正和独立,尽管这一做法改变了传统做法,但符合现代司法公开透明的要求,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此举体现了对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近日,多地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被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引发舆论关注:“××××人民法院”“(2025)川×民终2094号”,审判长、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姓名也被标记为“×××”。

据报道,此类文书约2万篇,涉及约十个省份,自2023年起逐渐增多,集中在2024年和2025年。

孟广是北京某高校一名以司法制度为研究方向的学者,曾专门撰文讨论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制约问题。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施行十余年,从外部视角看,法院的裁判文书逐步从封闭走向开放,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从内部视角看,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中面临着司法权威受损、司法成本增加、隐私保护冲突及负面舆情风险上升等困扰。目前的争论,本质上是裁判文书公开“成本—收益”之间的冲突。

1月7日,最高法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回应称,依照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姓名和案件案号都不应当在上网文书中作隐名或模糊处理,最高法已要求相关法院整改。


图为法槌 图/视觉中国

匿名风波

“从来没有接到过这样的通知,也不知道有这样的事情。”沿海某省法官刘倩听闻此事后表示,裁判文书上网只要求隐去当事人姓名,从未要求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

张华强是西南地区一名从业40余年的法官,他也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除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外,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都应公开,且应署上承办人的姓名,“这是几十年来的规矩”。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确实是我国司法发展多年的一个制度。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发布,就提出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2010年,最高法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2013年7月1日,裁判文书网正式上线。

2016年,上述规定第三次修订。时任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介绍,除确实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均应在裁判文书网公开,从制度层面确保了“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


高院大楼 网络图

哪些是“例外”?上述规定廓清了范围,共有五种: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上网的裁判文书,哪些信息可以匿名?上述规定提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匿名处理。最高法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在此次回应时表示,这样做是“为避免文书公开给当事人生活、学习、工作、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该负责人还明确谈到,按照有关要求,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作隐名处理。此外,案号作为区分案件类型、次序的重要标识,也予以保留。

审判员、案号等信息不做匿名处理,也有现实需求。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蒋为杰曾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17年,曾担任审判员、副庭长。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证据审查的角度来看,审判员和案号等信息需保证公开性和真实性。面对案情相同的案件,律师可以以文书作为依据和法官沟通,避免同案不同判。“一旦隐去法院、案号和审判员等信息,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这个东西是不是真的,我们无法查证它的真假。”

“如果这样隐名,那案例的真实性只有发布者能保证了。”另一位法院系统人士同样发出感慨。

针对此次风波,最高法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其关注到上述问题,目前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下一步,将完善上网文书技术处理标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文书隐名工作。对于此次多地文书过度隐匿化的原因,该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因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错误将法官姓名和案号也都隐去,显属不当”。


依照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姓名和案件案号都不应当在上网文书中作隐名或模糊处理AI插画/adan

考核放松?

蒋为杰提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已进行十余年,在相关规则都很明确的情况下,为何多地同一时期内有此疏忽,值得深思。

近几年,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引发了几次争议。2023年11月,《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由最高法办公厅下发至各高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配合上传裁判文书,2024年1月上线运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

其中特别提到,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专网查询”意味着,除法院系统人士外,包括律师、学者、社会公众等,都无法查阅该裁判文书库。

与此同时,裁判文书网的文书量在2020年达到顶峰后,呈下降趋势。最高法的数据显示:每年上网文书数量,从2020年的1920万件、2021年的1490万件降至2022年的1040万件。截至2023年12月,上网文书数量为511万件。

两者叠加,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开的讨论。华盛理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周娜曾长期担任天津市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审判员,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自己已经多年没有使用过裁判文书网,“一方面案例确实越来越少了,另一方面使用感也不好,登录很费劲,也经常出现卡顿的情况”。她提到,律师群体通常自费购买商业数据库,但普通公众很少使用此代替性渠道。

蒋为杰也表示,虽然最高法后续推出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但其中的案例多是精心挑选的,那些具有独创性或更大争议的案件未能在其中展示。

对此,最高法回应,从未“叫停”过裁判文书上网。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法明确要求,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妥善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效果不佳等问题。同月,裁判文书网的文书量急剧上升。

李斌是一位长期关注司法公开的学者,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前,如果某案不上网,基层法院需层层上报、审批。各法院还会定期发通报,对裁判文书上网率进行排名,法院因此“争先恐后”,不过近些年,“关注重点显然不在文书公开上了”。

多位法院系统人士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其所在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已不再作或降低考核要求。“以前要求每案都要上网,现在基本没有上网数量要求了,就算上网,也是部分案件上网。”刘倩说。

前述北方某城市法官也表示,现在的文书上网要求比例大幅降低,每月上网数量通常由相关办公室测算出一个数据,他所在法院目前的上网率在20%到30%之间。而在2020年前后,部分城市的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率曾高达99.9%。

“法院的工作本来就千头万绪。虽然没有明确的信号说文书不上网,但是实际上不考核了,大家对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就放松了。”李斌说。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对于上传的裁判文书法官姓名被隐去、案号也被隐去,周娜注意到朋友圈许多担任法官的朋友都表示了反对。“他们觉得这是不恰当的,是支持裁判文书公开的。”

某种程度上说,只有法官姓名和案件案号都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才算真正公开。不过,李斌指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基于多方面共识,但更主要的是来自法院内部的力量。“法院内部有通过公开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的需求,可以因此发现各地在审判当中的问题,特别是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但他也指出,不同层级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的积极性有所不同。“对基层法院来说,公开是一项上面要求的工作,愿意把自己办的案件放在网上的法官是少数,但基层法院又是裁判文书公开的主力来源。”

多位受访者认为,基层法院对公开仍有不少顾虑。

首先是对潜在风险的警惕。张华强回忆,在第一波裁判文书上网时,就有法院提出有些案件,如行政诉讼案件比较负面,“公布了不太好”,于是“有些公布,有些就没有公布”。

其次,蒋为杰还提到,在公开的情况下,文书中一些问题会被放大。“活多了,难免会有粗糙的地方,比如格式、文字和标点的错误,一旦放到网上,就可能引发舆论,(如果实名会)对法官造成心理压力。”

更主要的原因还是同案不同判带来的压力。孟广指出,司法能力不足是裁判不统一的根本原因。虽然近年来最高法高度重视裁判的统一性,明确要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但由于法条的抽象性、各地执行不统一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无法完全避免。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后,“裁决结果不统一,甚至有些裁判思路完全对立,都对司法权威造成较大的冲击”。

同时,孟广强调,司法能力不足背后反映的是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西北某省一位法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25年,其结案600余件,平均结案时间70天左右,结案高峰期,法官基本吃住在单位,“案子太多,法官太少,每天都在法庭上,有时候厕所都忘了上,别说吃饭喝水了”。

周娜也表示,身边认识的法官,经常出现连续几个月不休息的情况。“除了开庭开会,有的法官还会有一些社会工作任务。既要保证法律裁判的基本原则,又要保证判决和文书的规范,太难了。”

孟广说,裁判文书公开有巨大的收益,如通过提供社会治理决策服务辅助国家治理,但这属于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外部收益,法院无法直接获益。与此同时,裁判文书公开后,法院面临司法权威受损、司法成本增加、隐私保护冲突及负面舆情风险上升等困扰,这些成本需要法院承担。当下,裁判文书公开增加的成本直接影响了法院的积极性。

不过,尽管面临困境,但裁判文书公开仍具有不可取代的价值。孟广表示,在法理层面上,裁判文书公开的正当性毋庸置疑。裁判文书是公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之后形成裁决的载体,包含着一系列法律体制与机制要素,其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不应当也不能够被个人或个别单位所独享。

“大家都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的公开,能够为司法判决提供监督,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和自我掩饰的可能。它提供了一扇窗,可以让光透进来,如果关上这扇窗,屋子就会暗下来。”蒋为杰说。

(文中孟广、刘倩、张华强、李斌为化名)

发于2026.1.19总第1221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裁判文书上网,法官被隐去姓名

记者:邱启媛

编辑: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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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snsp.net.cn/snsp/5375.html发布于 2026-01-15 14: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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